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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分军队现役干部行政级别的通知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关于调整部分军队现役干部行政级别的通知
 (1987年7月4日 (1987)政联字9号)


  经中央军委批准,调整部分军队现役干部的行政级别,现通知如下:
  一、行政17级至21级现役干部,1982年12月31日以前的现级别,可调一级;行政22级、23级现役干部,1984年12月31日以前的现级别,也可调一级。按照《纪律条令》给予奖励晋级的,可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调级的工资从1987年4月1日起计发。调级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干部这次不调级:
  1.1987年3月31日前已经批准离休、退休、转业、复员的;
  2.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30号文件规定应随编外单位就地安置的;
  3.1985年工资改革后犯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的。
  三、正在受审查的干部暂缓调级,暂缓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审查结果,符合调级条件的应予调级,调级的工资从批准之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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