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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
 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通知
 (劳人办教(1987)5号 1987年7月10日)


  劳动人事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家经委制定的《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劳动人事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参考。各地劳动人事部门职务聘任工作如何进行,由地方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附:      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

              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

  一、设置范围
  (一)劳动力管理。包括劳动制度改革研究;企业劳动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劳动力计划的编制、审核、监督检查及日常工作;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二)工资管理。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分配形式改革研究;制定工资计划;国家机关工资管理;企业工资管理,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奖励及各种津贴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政策的研究。
  (三)保险福利的管理。包括社会保险和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的研究;社会保险和职工生活福利日常工作;职工退休、退职等。
  (四)培训就业管理。包括就业前培训;职工在职培训;行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等。
  (五)其他管理。包括综合计划、政策研究等。
  二、任职条件
  (一)劳动力管理
  1.经济员
  (1)具有劳动经济、企业管理、劳动统计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初步了解劳动合同制、劳动力调配等工作内容和程序。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能够完成劳动力管理的日常工作,能起草常用业务文件。
  (3)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2.助理经济师
  (1)具有劳动经济、企业人事管理、劳动统计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企业劳动力计划、招收、调配、奖惩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内容和程序。
  (2)能独立从事劳动力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写出综合性的调查报告。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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