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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41号)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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