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自纠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
1.立项决策与报建方面
——工程项目是否立项(包括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立项的要查清原因;已立项的要查明立项时间、批准机关,立项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严格按审批程序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经政府或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是否存在越级、越权、盲目决策、失职渎职问题。
——工程项目是否报建,未报建的要查清原因;是否存在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未经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开工,地方项目未经省市计委、经委批准开工就报建的;有哪些项目,要查清原因;已报建的要查明报建时间、承报机关,报建文件是否齐备。
2.招标与发包方面
——工程项目施工是否实行了招标,未实行招标的要查明情况。
——招标发包中,有无私相授受、串通投标、强行肢解工程发包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问题。
——有无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干预工程发包问题。
——有无强行让建筑企业垫资承包问题,垫付的数额及时间。
——有无指定厂家,强行要求建筑企业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问题。
——是否实行了监理;未实施监理的原因;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职责,有无违法违纪问题。
3.设计与施工方面
——设计中有无无证设计、越级设计、出卖证照和图签以及变相提高设计收费等问题。
——有无因设计错误、漏项或不按时提交图纸等给工程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问题。
——施工中有无无证施工、越级施工、出卖证照等问题。
——施工中有无私招滥雇、倒手转包问题。
——有无业主不与总包商议强行分包,总包单位不经业主同意自行分包、不加管理等问题。
4.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方面
——有无项目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
——有无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问题。
——有无不执行标准、规范的行为。
——有无违反合同中对质量,安全的要求,违约的具体情况。
——是否出现过质量、伤亡事故;对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是否校规定委托了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做了妥善的处理;有无地方、部门质量监督站只收费、不认真工作、乱收费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要求。
5.工程资金与管理使用方面
——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及资金到位情况。
——有无擅自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投资超规模、超概算问题。
——有无挪用或挥霍浪费工程资金问题。
——有无向建设工程项目乱收费问题。
——工程结算有无高估冒算问题,经审计认定高估冒算的数额。
——工程竣工有无不校规定结算、拖欠设备材料和工程款问题;拖欠的款额与时间。
——工程决算是否经过了审计;审计情况。
(二)重点检查
1.各地、各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建设、监察、计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有重点地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抽查率不得低于40%。
2.抽查工作分级、分层同步进行,国家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市(地)主管的建设项目,市(地)抽查县(县级市)主管的建设项目。
3.在抽查中,要认真审核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登记表和自查报告,对自查不认真、不严格,消极应付的单位,要责成重新自查;对工作不得力、不落实、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帮助;对抗拒检查、弄虚作假、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4.建设、监察、计划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形成整体合力,注意揭露和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各种问题、并督促有问题的单位及时、果断地进行纠正。
5.对违法违纪问题,执法执纪部门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切实体现自查出来的处理从宽、检查发现的处罚从重的原则;要深入调查问题的情节、背景及责任,根据问题的性质、后果及影响,按规定进行适当的处罚;对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工作,应于今年底之前完成,届时各地、各部门要写出阶段性工作总结,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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