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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第三章 辞退

  第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在岗位交流等人事安排中,本人无正当理由、经反复教育仍不接受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六)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四)其他原因暂不宜辞退的。
  第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送人事司。
  (二)辞退公务员的请示,由人事司审核,分管局长复审,报局党组审批。
  (三)做出辞退决定的,由人事司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向被辞退人转达辞退决定。
  第十六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接到辞退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下列手续:
  (一)自接到辞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含文件、物品清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凡居住局职工宿舍的,按局房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最后到人事司办理辞退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二)自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工资自做出辞退决定月之下月起停发,局机关的一切福利待遇停止享受;其人事档案等由人事司转至全国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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