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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0年8月4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
 委员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7年9月4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发〔1986〕64号文件)的精神,现对商标用字规范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简化字应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的各种简体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
  二、商标中使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隶书、草书,一般用简化字书写。
  三、商标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
  四、商标加注汉语拼音的,必须以普通话为标准,分词连写,拼写应当准确,字母书写应当正确。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原则上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使用繁体字已久并进入了国际市场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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