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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28日 教财(1992)4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
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附件: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分配进入各有关高等院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有关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财政年度拨给有关学校,实行“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其具体标准及管理规定如下:
  一、生活费
  1.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发给每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每月的伙食费用及有关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另加发30元的伙食补助费。对在广东、福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七省(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发给适当的地区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广东、福建每人每月30元,其它五省区每人每月10元。
  3.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生活费发至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奖学金生,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的,不再收回。奖学金生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其生活费照常发给,但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其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4.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或结婚、生育的,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开支,均由派遣方或奖学金生本人自理。
  5.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二、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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