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3日 国税发(1994)238号)
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深圳征收处,加发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系统是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合作开发我国海上石油资源的需要而建立的一个专业税收机构。成立十多年来,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执行税法,完善海洋石油税收政策,以及征收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新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1995年1月1日起调整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原则
(一)这次对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的调整只是管理体制和机构规格的调整。调整后的海洋石油税务系统对外仍保留原有的框架,对内统一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垂直管理序列,划归所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调整后的海洋石油税务系统保持四个不变,即对外名称不变、机构不变、办公地点不变和国务院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变。根据国务院国函字(82)159号文件和财政部财税字(83)129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的征管范围仍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和专业公司;与我国海洋石油公司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专为开采海洋石油承包海上生产、生活服务项目的外国公司或企业;专为海洋石油开采工程作业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和外商合资经营的公司或企业。这些公司或企业,机构不设在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所在地的,其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办理。此外,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及机构设在分局所在地的参与合作开采陆地石油天然气的外国公司的税收,也比照前述规定,由有关分局征收管理。
(三)海洋石油税收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调整既要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到今后海洋石油税收的变化和发展。因而,调整过程中要妥善安排好各级干部,确保干部队伍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
二、调整的内容
(一)在总局机关内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与涉外税务管理司合署办公,对外保留两个单位的名称。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税政处、征管处整建制划归涉外税务管理司,更名为石油税政处、征管处;综合处与涉外税务管理司综合处合并;撤销办公室和人事监察处,其人员调整到总局内其他单位。
(二)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及深圳征收处划归所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其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管理体制变更后,对外仍分别保留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牌子;由于调整后深圳征收处与广州分局不再有隶属关系,其保留的牌子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深圳征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