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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五条 申请部级入网认定证书的检测工作,必须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核、批准、授权的检测单位或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授权并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可的检测单位承担。申请省级入网认定证书的检测工作,可由本省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授权并被省广播电视厅认可的检测工作承担。
  检测单位应根据ISO/IEC的导则,建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制定质量管理手册。
  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并保守秘密。检测样品一律返回原单位。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在收到抽检样品后,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在一个月内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上报认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认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报告和初审时的文件进行复审,审核检测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复查初审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合格。认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检测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通过认定或不通过认定的决定。
  第十八条 通过认定的,由主管部门发放入网认定证书。
  未获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申请单位可在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允许其再提出一次复查申请,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本次申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作。
  广播电影电视部定期向全国公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发放情况,各省发放的入网认定证书情况,应定期向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二十条 入网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重新认定的申请需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主管部门发放新的入网认定证书时,应收回并注销原入网认定证书。
  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初次申请、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网认定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入网的设备器材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跟踪检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原发证部门作出暂停使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决定,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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