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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失效]

  第八条 入网认定证书分为两种,部级入网认定证书和省级入网认定证书。
  部级入网认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级入网认定证书,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 境内注册商标的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由申请认定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省级入网认定证书。
  需在全国范围销售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者,须取得省级入网认定证书后,再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申请办理部级有线广播电视入网认定证书。
  第十条 境外注册商标的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应当直接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申请,办理部级有线广播电视入网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入网认定设备器材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商标注册的有关文件;
  (四)符合GB/T19000(ISO9000)标准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文件;
  (五)产品的技术资料(企业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测仪器清单等);
  (六)用户试用报告(非备件);
  (七)境内注册商标的设备器材办理部级入网认定证书,需提交省级入网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要求字迹工整、装订整齐,一律使用A4纸,如有图片也应贴在A4纸上。
  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具有中文对照文字。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三条 入网认定主管部门,在接到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0天内向申请单位发出初审通知书。
  对初审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接受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和产品检测抽样。
  对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修改申请料。
  第十四条 初审合格的设备器材,认定主管部门按GB/T19000(ISO9000)标准对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并对申请入网的设备器材进行检测前的抽样。
  进行考核和抽样后,由主管部门写出考核报告归入申请材料中,并将抽取的样品进行封样。抽取的样品由申请单位送到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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