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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七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处罚决定书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送达。
  当事人对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应当签收。挂号邮寄、公告送达的除外。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可留置送达,并写明未签收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由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于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但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没收的非法物品或设施,应当交由有拍卖经营权的单位拍卖或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没收非法物品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物品或设施的拍卖款项,必须依法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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