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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应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不得少于两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决定由本单位主管负责人作出。
  第十条 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违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应给予警告或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应受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答复当事人的申辩和询问,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四)宣布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统一罚款收据。
  依前款规定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本单位,并由本单位统一向指定的银行移交。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决定处罚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由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七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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