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聘任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四)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一)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的;
  (四)机构撤销或者处于整顿期间的。
  第十六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三)有其他国家规定不得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情况的。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任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出国的、或经协商同意调到其它岗位工作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任人员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接受双重管理的聘任制干部,解除聘任合同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任制干部在受聘期间,享受所聘岗位的政治、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聘任制干部解聘后,一般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如连续受聘满六年,政绩突出的,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解聘的也可保留其原聘职级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任期内到了退(离)休年龄的,应办理退(离)休手续,聘任合同即行终止。原为干部的聘任制干部,按所聘职务退(离)休;原为工人的聘任制干部,按人法发〔1991〕5号文第二十三条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