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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聘任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二)人事、财务、监察、审计部门正副职务,应经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受聘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工作积极,熟悉业务,具备拟聘岗位职务所要求的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受聘的处级领导干部除应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受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
  (二)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同等水平),并较系统地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三)正处职干部应有两年以上副处职岗位工作经历,副处职干部应有三年以上正科职岗位工作经历;
  特殊需要的应征求部人事司意见。
  第十一条 聘任程序:
  (一)公布聘任岗位、条件、聘期和方法;
  (二)采取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自荐的方式;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人事部门考察,确定聘任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受聘干部填写《聘任制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需备案的,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五)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六)首次被聘任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人事部门应跟踪考察,对不合格者及早解聘并重新确定替补人员;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二条 聘任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2-3年。部属高等院校可按学制确定聘期。
  第十三条 首次聘任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任人员之间都必须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聘任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聘期、用人单位名称与被聘人员姓名;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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