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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审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审办法
 (1995年10月17日 广发计字(1995)6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部基本建设资金,确定拟建项目,有序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含技改项目)、扩建基本建设拟建项目。企业基本建设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性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正式开展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根据国家需要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长远规划、技术政策,在经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场址、初步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 为简化小型和住宅建设项目的程序,住宅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业建设项目,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建设单位编制,也可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先进技术的采用和标准;
  (四)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对原有设备和设施的利用情况以及需要进行扩建改造的主要部分,采用的关键技术与工艺;
  (五)建设条件和协作关系;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办法,包括所需外汇和偿还贷款能力的初步测算;
  (七)项目进度的安排;
  (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第八条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涉外项目,应说明国内外差距概况以及利用外资的可能性,并对引进国别、厂商做出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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