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帐单和业务报表的编制
各分公司要按业务年度、业务类别编制季度分保帐单上报总公司分保处。季度划分方法为:1月1日至3月31日为第一季度,4月1日到6月30日为第二季度,7月1日到9月30日为第三季度,10月1日到12月31日为第四季度。每一业务年度各分公司共须报12期帐单。各分公司于每一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必须将分保帐单编制完毕并报送总公司分保处。付款方必须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将帐单余额付给收款方。
分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天内编报分保季报汇总表送总公司。分保费若有分期付款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十二、帐务结算
从1996年度开始,各分公司必须单独建立分保帐户,凡属分保保费或赔款各分公司直接同总公司办理结付手续。各分公司应付的分保款项不得与应付总公司其他款项轧差、顶替或任何形式的转换,以保证分保资金的正常运作。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保帐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宣内分理处
帐号:417-273013-73
户名: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
十三、申报
各分公司每一张保险单所承保的各类业务如果总保额(100%)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以下限额时,应在其承保业务前及时向总公司分保处申报。
1.团体人身意外险: 10000000元人民币
2.中小学生平安险: 10000000元人民币
3.人身意外险: 1000000 元人民币
4.大额疾病医疗险: 1000000 元人民币
5.航空人身意外险: 1000000 元人民币
6.其他险: 1000000 元人民币
十四、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分保处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甲45号格兰云天大酒店510房间
联系电话:66088730 66071166-510
传真:66088757
邮编:100031
附表:一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分保季报汇总表
业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