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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保寿发(1996)28号 1996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205号文件《关于法定再保险业务问题的批复》及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人身险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业务实际情况,总公司研究制定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公司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及要求,抓紧制定1996年第1、2、3期分保业务报表及帐单,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总公司,分保费余额于12月10日前上划至总公司。
  为了保证法定分保业务的顺利实施,各分公司要安排熟悉业务,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分保工作,并将分管该项工作的处室及人员名单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
  各分公司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分保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及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人身险法定分保实施细则(暂行)》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分保均指法定分保,分保接受人特指由人民银行授权接受法定分保业务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要求,法定分保由总公司与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统一办理,因此各分公司须将其分保费和各种分保帐单、报表划、报至总公司,赔款亦须由总公司向分保接受人摊回后拨至分公司。
  一、开始日期
  法定分保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凡1996年1月1日起签发的属法定分保范围内的保险单均需办理法定分保。法定分保业务每年自动续转,各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注销。
  二、业务范围
  各分公司直接承保和代理人代理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的全部业务,其中不包括储金业务和按惯例不属于商业保险的业务。法定分保业务各险种所使用条款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经分保接受人同意的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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