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保责任分项列明,承保责任不宜过多。
(二)单项保险责任,务必单独测算专项费率。
(三)条款中必须明确观察期。
(四)实行基本保障,最高保额不得超过标的实际价值的70%。
(五)使用条款要同当地实际相结合,不宜照搬照抄。
四、加强展业管理,优化险种结构,搞好规模经营。
(一)重点承保集约化经营的大型养殖场,并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保险计划,进行长期的试办、观察、科研。
(二)有条件承保散养标的的地区,务必确定试办业务区域,保证在试办区域内标的承保面达到80%以上。
(三)承保前做好标的查验,提高业务质量,对已承保的保险标的要登记造册,确定明显标记,以便和未保险的标的严格区分。
(四)根据自身现有技术力量和客观实际,可适当开展耕牛保险、养鸡保险、养猪保险业务的试办工作;慎重开展奶牛保险的试办;对于水产养殖保险,在无专业技术人才和成熟的理赔技术条件下,可暂时不予承办。
(五)省公司要参与管理养殖业保险试点业务,根据各省实际情况,以集中力量选择一市或一县进行长期试点为宜,切忌零星承保或一哄而起,务必保证试点业务上规模,出效益,出经验,争取平均赔付率降到80%以下。
五、加强防灾管理,与畜牧兽医部门配合,保防结合,降低标的死亡率。
(一)贯彻“参加配合、组织推动”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防灾防疫工作,并借助地方党政的力量,发挥保险公司的优势,积极组织推动防灾防疫工作。
(二)贯彻“经常、及时、有效”的原则,和兽医部门建立一定的组织,例如实行联合共保或建立防灾防疫责任制,将防疫和保险相结合,使这一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六、加强理赔管理,控制道德风险。
(一)严格执行核赔权限的规定。
(二)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损失计算,追偿诉讼,损余处理,赔付结案,务必保证单证齐全,文字清楚,叙述明白,印章签字手续齐全,责任到人,避免骗赔、错赔案件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发现疫情残值,必须掩埋、焚烧的不得擅自处理,不得流向社会。
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