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农业保险部关于印发《关于目前
加强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保财农(1996)3号 1996年9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总经理室关于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保险的方针,提高养殖业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现将《关于目前加强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 关于目前加强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我公司自1982年开始试办养殖业保险业务以来,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养殖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1982-1995年14年的平均赔付率为116.93%),已成为影响农业保险总体经营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见附表1)。为了贯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稳健经营”的方针,强化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降低赔付率,针对目前养殖业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现提出关于加强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望各分公司在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时参照执行。
一、现阶段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试办、防保结合、规模经营、基本保障、稳定效益、积累经验。
二、试办养殖业保险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各级公司必须配备专门人才管理此项业务,直接经办业务的公司必须具备畜牧兽医师和保险经济师相互结合的人才配置。
(二)直接经办业务公司在开办养殖业保险业务前,必须备齐以下专业资料和文件:
1.承保标的所保风险五年以上的损失率、死亡率数据(缺少直接资料可以通过其他资料推导或代替);
2.条款、条款说明、条款使用实务手续;
3.试办业务的经营目标、展业计划以及有关可行性综合报告。
(三)各省、市分公司务必对所辖各级保险公司开办养殖业保险业务文件进行审批,并且建立长期观察、监督制度。直接经办业务公司应按年度向所在分公司写出当年养殖业保险业务试办报告和下一年度继续试办养殖业保险业务的经营计划。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备案。
三、提高条款设计水平,加强条款设计管理和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