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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1.报送方式:各分公司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表原则上采取同级报送的方式,直接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系统部门和稽核部门;报送财险总公司用电脑传输方式。
  2.报送时间: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时间为:月报在月后1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后45天内报送。报送总公司时间与报送财险统计报表时间相同。
  五、每年1月至11月份统计报表中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使用上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中间价,12月份报表用当年12月31日的中间价调整。
  六、统计报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千元(或千美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不要保留小数。
  七、统计报表报出前,必须进行认真复核,防止错报、漏报。报表需由主管经理、统计负责人和制表人分别签字盖章、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报表报出后如发现错误,应发文更正。
  第三十条 统计报表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一、计量单位和承保数量
  承保数量的计量单位按承保对象确定。承保的对象不同,其承保数量的计量单位也不同。例如:飞机险的计量单位为“架”;卫星险的计量单位为“笔”;家财险的计量单位为“户”。
  按照统计原则,计量单位不同的承保数量是不能相加的。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退保,应冲减承保数量的本月、累计和期末有效数。增加标的数量的加保,承保数量增加;不增加标的数量的加保,承保数量不增加。
  二、保险金额
  指在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确定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时,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金额。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保额不作冲减(到期返还性险除外);加保,无论标的数量是否增加与否,保额均随其增加;发生赔款后,原保额不减少。
  三、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数即保单收费数,是保险费率计算的保费数减去按规定减收、折扣和各种优待的余额。
  保险合同生效后,无论保费是否收入保险公司帐户,均应作保费收入统计,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及退保,应冲减保费收入。
  按合同规定分期交费的业务,分两种情况统计:以实际收到保费的数额确定保险期限的,按实收保费统计;没有附加规定的,按应交数作一次统计。
  满期还本类险种是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统计时以会计入帐数填写。
  一份保单包括两个以上不易分开的险种,应统计在主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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