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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六、根据总公司的统计指标解释,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新险种统计口径。
  七、负责组织所辖公司统计工作经验交流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八、负责所辖公司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搜集、整理、咨询工作,实行统计监督。
  九、总结和推广统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统计水平。
  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速实施统计管理电算化,尽快提高本地区电脑网络管理的水平。
  第十条 地、市中心支(分)公司必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计工作由一名副经理分工负责,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管理所辖公司内统计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汇总综合业务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上报上级公司。
  二、负责所辖公司内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咨询工作。
  三、负责所辖公司内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所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四、对所辖公司内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实行监督,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一条 县支公司(市属办事处)是确保数据准确、及时的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统计员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员。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按制度规定、高质量的按时上报保险综合业务统计报表,做到准确、及时,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立统计台帐。
  三、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基本统计资料。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章 统计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有关统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忠于职守,热爱统计工作,钻研统计业务;坚决履行职责和遵守统计纪律,敢于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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