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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第六条 向业务部门反馈有关信息,组织并参与业务部门开展业务活动分析,使统计工作为开展业务、完善条款、防灾防损、核定费率、降低费用等工作服务。
  第七条 通过系统的搜集整理资料,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统计资料档案,为开展业务、学术研究和经济改革工作服务。

第三章 统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产保险统计工作实行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地、市中心支(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市、区办市事处)四级管理。
  总公司计财部管理和组织财产保险统计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系统的统计制度和业务统计报表,在报集团公司备案后,下达执行。
  二、对本系统业务发展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系统综合业务统计报表,负责统计指标解释,确定统计计算口径,建立并实施制度,健全业务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制度,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四、负责统计资料汇编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数据资料。
  五、针对不同时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做好咨询工作。
  六、完成集团公司统一部署的统计调查,并为其收集、整理、提供统计信息资料。
  七、总结和推广统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统计水平。
  八、与有关部门配合加速实施统计管理电算化,尽快提高系统网络管理的水平。
  九、负责协调统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统计教育工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统计工作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分工负责,分公司设立计统科,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管理所辖公司的统计工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统计内容,制定统计报表的附表及细目,并报总公司备案。
  二、负责汇总地、市中心支(分)公司综合业务统计报表,编制上报总公司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报表。
  三、检查、指导所辖公司的综合业务统计工作,定期向总公司写出工作总结报告和综合业务统计分析报告。
  四、负责本地区统计资料汇编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数据资料。
  五、针对不同时期的业务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做好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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