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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险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财产保险
 有限公司分险核算办法》的通知
 (保财发(1996)9号 1996年8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为加强经营管理,优化险种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并为今后修订条款、调整费率提供数据资料,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总公司制定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险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公司计财部联系。

附: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险核算办法



  为加强经营管理,优化险种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并为今后修订条款、调整费率提供数据资料,根据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核算范围。分险核算的范围,即具体险种划分,从上至下各级公司应尽可能细分,但上一级公司明确需要分别核算的险种,下一级公司必须纳入分险核算范围。总公司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分别核算的险种如下:
  (一)企业财产险。
  (二)家庭财产险。
  (三)机动车及第三者责任险。
  (四)货物运输险。
  (五)船舶险。
  (六)种植业险。
  (七)养殖业险。
  (八)建筑安装工程险。
  (九)责任险。
  (十)飞机险。
  (十一)卫星险。
  (十二)核风险。
  (十三)石油开发险。
  (十四)其他险。
  根据出口信用险的业务性质与总公司的指导方针,出口信用险业务将由总公司按短期信用险和中长期信用险单独核算。
  第二条 损益类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分保费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保障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按险种设置二级科目。
  (二)营业费用科目中的宣传费、防灾费、招待费二级科目能直接记入各险种的,应按险种设置三级科目,营业费用——业务管理费科目中的各三级科目能直接记入各险种的,应按险种设置四级科目。
  (三)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汇兑收益、汇兑损失、利息支出、其他支出、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等不按险种设置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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