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非配额管理。
(一)国家对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工业生产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
(二)特定产品进口,由用户提出进口申请并报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由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审核后,组织用户办理招标。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放。
(三)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由用户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报送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符合以下条件的机电产品给予登记。
1.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2.进口的机电产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
3.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凡符合登记条件的,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单位发放《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第十八条 严禁采取化整为零,分签合同、分口岸、分户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
第五章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的使用
第十九条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分为《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过期失效。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申领许可证并对外签约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3个月的延期手续,但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第二十一条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为特定产品进口凭证,其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到货物报关日期止)为1年。如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到货物报关日期止)为1年,某些制造周期长的产品为2年。如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申请延期,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在机电进口证明有效期内,如进口的产品需要更改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实际用额超过原登记用汇10%)的,进口单位要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更改,办理更改手续,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买卖或转让进口证明,不得将批准进口使用的机电产品擅自转让或倒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