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国家限额外的外国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配额产品的转报工作。
第十条 负责进口机电产品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做好信息交流工作。负责或参与各类引进项目所需进口机电产品的前期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行业部门的技贸结合,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国产机电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和外国产品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情况。
第十二条 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负责向本公司领导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负责对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提出异议的进口证件进行复查。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察和监察等部门查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三章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范围和原则
第十四条 进口管理的范围:包括机构设备(如汽车及维修设备等)、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备品配件在内,不论何种外汇来源,不论何种进口渠道或方式,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均需按本办法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五条 进口管理的原则:在保证促进保险业务发展的前提下,要有利于保护支持国内工业的发展,促进国内技术进步,提高出口创汇的能力。
第四章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分类和程序
第十六条 配额管理。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家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管理。
(二)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直接报送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凡符合转报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申领配额证明。
(三)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根据海关估价,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可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
(五)进口配额产品的单位,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申报下年度进口配额,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汇总、平衡后,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申报下年度进口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