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发(1996)319号 1996年12月15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中保电子有限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是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批准建立的国家二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它在中保集团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指导下,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应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服务、效率、廉明”的宗旨,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
第四条 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第二章 中保集团机电进口办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负责制定本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六条 负责本系统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工作。负责本系统所需进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的汇总、审核和转报工作。
根据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授权,负责本系统所需进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的审批和办理进口手续。
负责本系统机电产品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负责本系统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 负责本系统外商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转报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