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育部和海外培训中心实行严格的登记,发证管理,妥善安排学习和生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5.培训人员学习结束后,应直接回国,不得绕道其他国家和地区回国。
6.培训人员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认真总结学习收获,推广学习成果。原单位要注意学以致用,发挥其才干。
7.培训结束,由海外培训中心、教育部和人事部共同做好培训人员的跟踪考察工作,并将学员的总结、鉴定及成绩单纳入本人档案。
8.外派培训人员在出国(境)前应填写“培训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参加两个月以内的海外培训,服务期为3年;超过两个月,服务期为6年,“培训协议书”由培训人员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9.参加培训的人员应树立长期为人保公司服务的思想,如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主动提出调离人保公司系统,需归还国际旅费、海外生活费和培训费等全部费用,以及部分赔偿费。
三、外派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个人品质优良,热爱人保公司,工作表现好。
(二)业务对口,能够完成培训项目,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专业的实践经验,在人保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有助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业务熟练,有培养前途者。领导干部应有突出业绩。
(三)培训人员应参加过人保系统岗位培训,并具有合格证书;能够基本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具备完成培训项目所需的外语水平等其他必要条件。参加国外保险公司,驻外机构培训或由国外院校、研究机构为我公司安排课程的学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培训人员的年龄,局级干部55岁以下,处级干部56岁以下,一般干部45岁以下。
(五)各类培训人员应身体健康。培训期在三个月以上者,均需出具省、市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和卫生检疫证明书,证明书半年内有效。
四、外派培训人员的选拔和审批
(一)出国(境)培训人员的选拔
1.外派培训的项目和名额由总公司教育部统一下达。各有关单位应本着德才兼备,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以致用的原则,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要求推荐拟派人员,不搞照顾,宁缺毋滥。
2.教育部视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对拟派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组织统一考试与考核,选拔考试分业务知识和外语水平两项,采取公开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统考前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外语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