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作案手段:指案件当事人采取什么方法进行作案。具体分为:电脑作案、盗用单证、盗用印章、伪造印章、伪造单证、套汇、透支、制造假赔案、挪用库款、非法担保、违章拆借、盗用联行资金、收款(包括收息、收贷、吸储、收保费等)不入帐、以贷(赔)谋私、帐外经营、高息融资、越权、以管谋私、做假帐、涂改票据、截留资金、回扣、其他、无。填写时应尽可能地归类,一案同时涉及两种以上手段,填写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其他的可在基本案情中补充。
电脑作案是指作案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如修改口令、编制、修改软件程序、修改数据库、破译软件密码)手段窃取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盗用单证和伪造单证的行为都是利用票据作案。区别在于作案人利用自己保管的单证进行作案的为伪造单证,不是利用自己保管的单证作案的属盗用单证。盗用单证包括骗取、购买、偷窃他人保管的单证等。伪造单证包括以自己保管单证之便,套开、私开、虚开、出售、涂改单证等形式作案。
盗用印章和伪造印章的概念与盗用单证和伪造单证的概念外延相同。
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以外的其他无作案手段的案件填“无”。
20.作案方式:分单独作案、合伙作案、内外勾结作案三种情况,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以外的其他无作案方式的案件填“无”。
21.同案人数:指该案件涉及的主要当事人以外的本行、司内部作案人员数,本行、司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有关情况可在基本案情中填写。
22.发现渠道:指发现案件的具体方式。分五种情况填写:
(1)内查发现:指本行、司或上级行、司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而发现的案件,以及因作案人外逃而发现的案件。
(2)外查带出:指发案单位以外的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有关案件而带出的案件。
(3)检举揭发:指案件线索来源于各种形式的检举揭发的案件。
(4)坦白自首:指作案人向本行、司或其他执法、执纪机关主动坦白交待的案件。
(5)其他:指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以外的无发现渠道的案件。
23.追回金额:指立案或结案时追回的金额,分别在立案表和结案表中填写。不涉及金额的案件填“0”。
24.立案时间:指纪检监察部门立案的时间。
25.案发时间:指发现该案件的时间。
26.基本案情:填写案件主要情况,字数在400字以内。
27.查处部门:分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两个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指案件由金融系统各级行、司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立案查处;司法机关查处指案件由司法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或金融系统内部查清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8.结案时间:指金融系统各行、司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当事人作出党纪、政纪和其他处理的时间,未进行处理的不得结案。金融系统已作出处理而司法机关未审结的案件,金融系统内部可视为结案,待司法机关处理后再将处理结果补报上级机关。
29.处理结果:分别按刑事处分、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四种情况填写。一人受两种以上处分(处理)的逐项填写。
刑事处分具体分为死刑、死缓、无期、有期、缓刑、免诉六个档次,不在此列的只填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
政纪处分具体分为开除公职、开除留用、撤职、降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
党纪处分具体分为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撤销职务、严重警告、警告。
其他处理具体分为辞退、解聘、除名、免职、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限期调离。
30.追究领导责任人数:指因本案件被追究领导责任的人数。
31.追究有关责任人数:指因本案件而被追究有关责任的人数。
32.销案:指经查核后确定为不够立案条件予以撤销的案件。
33.销案理由:指撤销案件的主要理由。
34.销案部门:指负责办理销案的部门。
35.销案时间:指批准销案的时间。
36.《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中的编号填该案件的案件编号。
37.要情快报编号:按要情快报编码规则填写,详见操作手册附录。各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的《要情快报》,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并经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领导签发。
38.《要情快报》中的内容提要按行别、地区、单位顺序填写,字数限在3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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