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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
违法违纪案件填报标准和统计口径
为了规范和统一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适应计算机统计和管理案件的需要,制定本填报标准和统计口径。
一、填报标准
《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要情快报》按如下标准填报:
1.立案部门:指承办该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字数在20字以内。按行别、地区、部门的顺序填报。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均视为本行已经立案,立案部门不得填写司法机关。
2.案件编号:按案件编码规则填写,详见操作手册。案件编号要与发案单位相对应。无论立案部门是哪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编号必须用发案单位的编号。
3.发案单位:指立案时案件当事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及部门。作案人作案后调离原单位的,发案单位填现单位。填报该项时,要严格按行别、省、地、县单位或部门的顺序,不得随意变更、简略,字数在25字之内。
4.姓名:指案件当事人的姓名,多人一案的填主要当事人,同案人填入《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
5.性别:男、女。
6.年龄:指立案时作案人的年龄。
7.入行、司时间:指作案人开始从事银行或保险工作的时间。按年、月填写。
8.学历:指立案时作案人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具体分为: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硕士、博士。
9.职称:指立案时作案人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具体分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其他。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填“无”。
10.政治面貌:指立案时作案人的政治面貌。具体分为:群众、共青团员、中共党员、民主党派。
11.职务:指立案时作案人所在工作单位的具体职务。具体分为会计员、出纳员、储蓄员、信贷员、守库员、采购员、票据交换员、营销员、业务员、理赔员、交易员、副厂长、厂长、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股长、股长、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主任、副行长、行长、副局长、局长、其他。代办员、聘用人员按实际担任的岗位职务填写。
12.级别:指立案时作案人的级别。分为局级、副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股级、副股级、一般干部、其他人员。
13.作案时间:按作案的年、月填写,连续多次作案的填起止时间。在统计时,当年和往年的区别是:本年作案以及往年开始作案到本年还有作案行为而被发现并立案的案件为当年案件;往年作案但在本年发现并立案的案件为往年案件。
14.案件性质:按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侵占、走私、贩毒、赌博、腐化堕落、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金融法规、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诬告陷害、徇私枉法等填写。案件性质的概念参见中央纪委办公厅1993年11月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填表说明和有关司法解释。
15.涉案金额:指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犯罪金额或违纪金额,以所认定当事人的犯罪性质和违纪性质确定。
16.资金用途:指案件当事人将涉案资金用于何处。主要按经商、炒证券、炒期货、炒房地产、挥霍,赌博、借他人使用、私自放贷、公款私存、携款潜逃、其他、无等填写。涉案金额有多种用途的只填涉案金额大的一种。填写时应归类,不能归类的在基本案情中反映。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以外的其他无资金用途的案件填“无”。
17.非法所得:指案件当事人利用涉案金额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所得到的收益。没有非法所得的不填写。
18.发案部位:指案件当事人作案的业务岗位。具体分为单位领导、会计(除联行部位的会计填写“联行会计”外,其他岗位的会计均填写“会计”)、联行、票据交换出纳、金管、储蓄、信贷、计划、发行、外汇、国库、国际业务、证券、基建、电脑部、信用卡、房地产、委托业务、理赔、展业、审核、行政、其他。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以外的案件无发案部位的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