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下发、培训等工作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要通知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支持配合当地金融系统纪检组的工作。新软件及教材由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统一发到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由他们再分发到各专业行、司省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公司以及人民银行二级分行。软件和教材适当收取成本费。软件操作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各总行、司和人民银行各省级、计划单市分行案件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各省级金融系统纪检组负责本地区各行、司案件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总行、司也可以组织本系统的培训工作。各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于1996年年底前完成。
四、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一报制。各专业行、司向本系统上级行、司报送案件的同时,必须向同级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报送时间根据案件性质确定:贪污、挪用、贿赂性质的案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随时报送;其他性质的案件可集中报送。为了保证金融系统案件统计数据的准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要于每月3日开始,主动与各专业行、司纪检监察部门逐件核对上个月的案件。发现差错,要在5日前纠正。在保证本省内通过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上报的各专业行、司案件同各专业行、司向其总行、司上报的案件相一致的情况下,于7日前将案件核对情况书面报告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五、为保证案件编码的唯一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统一管理所辖地区的案件编码,要做到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子公司报到总行、总公司的案件编码必须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报给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的案件编码相一致。
六、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要尽快完成与各省分行、司纪检组、监察室计算机联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金融系统纪检组,要在年底前完成与本地区各专业行、司的计算机联网工作。
七、各省级金融系统纪检组要在年底前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1996年的违法违纪案件通过新软件报到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保(集团)公司系统1996年立案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除经济案件外,要在1997年3月底前报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总公司纪检组要高度重视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新软件的应用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行、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案不报、有案不查、弄虚作假的现象。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将对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案件、报出的案件不符合录入标准,同一案件出现两个编号等问题进行通报。
九、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统计问题,另行通知。
附件:一 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保证案件数据统计的完整、准确、及时,适应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统计工作应用计算机联网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央纪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案件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行、司。不含中国人民银行时,简称各专业行、司)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