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转发金融系统纪检组
监察局《关于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
统计工作应用计算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保发(1996)320号 1996年12月9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关于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应用计算机管理的通知》(金纪〔1996〕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管理统计工作,认真做好计算机配备和联网的组织协调。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案件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按照保发〔1995〕187号文件要求的计算机配置标准,各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1996年底前配齐计算机和相应的通讯设备,并在1997年1月1日前完成与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联网。与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的联网工作将在明年第一季度实施。
因机构分设,纪检监察部门未配置计算机的公司,应抓紧配置。如今年规模已用完,要在公司范围内调配解决。
三、案件管理软件的培训工作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金融纪检组负责,请各分公司主动联系,积极参加,集团公司不再单独举办此类培训班。
四、各省(区、市)分公司案件上报按照“块”、“条”相结合的方法,即在报当地金融纪检组的同时,直接报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也可按照产、寿险子公司的要求,再分别报其备案。
除深圳分公司外,各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案件由所在省分公司归口管理和统计上报。
五、违法违纪案件填报标准和统计口径以及统计管理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的规定执行。
六、集团公司将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附: 中央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部驻金融
系统监察局关于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
统计工作应用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金纪〔1996〕16号 1996年10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城市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印制总公司分党组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于1995年6月建立的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报表和1996年1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的《金融系统经济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案件统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将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经济案件和其他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和报送工作统一起来,使用同一套系统软件管理,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与科技司共同开发了《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1993年11月下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和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1995年印发的《金融系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情况统计表》、《金融系统违法违纪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并在《金融系统经济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开发的。经研究,决定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在金融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使用。为了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统一金融系统纪检监察案件统计工作,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对《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管理办法》和《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统计标准》进行了修改,改为《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和《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填报标准和统计口径》,与新的软件一起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管理办法》和《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统计标准》同时废止。《金融系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情况统计表》和《金融系统违法违纪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在完成1996年第四季度报送工作后停止使用。
二、为保证违法违纪案件汇总数据的准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省级行、司及各计划单列市行、司、统一使用《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并通过网络报送案件。各总行、司和各地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可以根据计算机配备和联网情况,扩大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