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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公司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
 礼品登记和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6)149号 1996年6月26日)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

           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的规定
            (1996年6月2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95〕国管财字158号),现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上交和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一律登记上交办公室。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价值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办公室。
  三、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他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含100元)必须在本部门登记;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上交办公室。
  一人一年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办公室。
  四、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需要上交的连同礼品一并上交办公室,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
  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容易腐烂或不易存放的礼品,经部门领导同意,受礼人可以先行处置,而后向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登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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