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转发《全国建设工程
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发(1996)190号 1996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产、人寿分公司:
现将《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同时,根据我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一、为加强我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决定从1996年5月至1997年6月底,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一次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活动。执法监察的范围:
①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
②1995年以前竣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
③上述工程项目是否按基建程序报批立项、可研、批准开工、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和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
二、认真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各分公司要组织有关人员按《办法》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要防止走过场,弄虚作假。各单位将自查的情况进行汇总,于11月20日前报集团公司计财部。总公司将在各分公司自有的基础上,组织人力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组织检查验收。如发现违纪不纠的,将采取强制措施。
三、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分公司要明确具体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并将人员名单、通讯地址、电话于7月底前报集团公司计财部。
四、各分公司要认真填写以下表格:
(一)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一)、(二)、(三);
(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统计表(一)、(二)、(三);
(三)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汇总表(一)、(二);
上报表格的时间为8月15日之前。
五、为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总公司决定成立集团公司1996至1997年度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吴小平(集团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