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范围:
1.财务收支计划;
2.建设资金;
3.会计核算及报表;
4.概、预算、决算编制与审核;
5.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公司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方针、政策,法则,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财政部《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建帐立制,以及财务审批、会计核算、执行财务监督、物资核算等管理手续,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并征求财务人员的意见签订各类基本建设经济合同,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确定工程造价,基建其他支出有关条款,按合同规定的价款、拨付时间和结算方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建设银行经办行等有关部门对基建项目概算、预算、决算认真进行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抵制不合理支出和资金来源不符的各项资金;保持会计报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采取预提等方式虚列在建工程。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项目工程进度、财务支出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材料,各级公司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其要求如下:
1.年报表。即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内容包括: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说明、《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和《待摊投资明细表》,于下年度2月15日前报送集团公司计财部。
2.以上各类报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填报。
3.集团直属项目须报送的其他报表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是综合反映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工程进度、经济效益等情况的文件,是编制年度施工规模,新增固定资产,考核投资效果的依据;同时也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公司必须认真填报。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自批准立项时起,即应进行统计考核。主要内容:立项审批表、初步设计审批表、施工情况表,竣工交付统计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统计内容。统计报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内容填报,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伪报、篡改统计资料。
第十一章 房产哲理
第四十四条 房产是我系统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求各级公司必须加强房产管理,建立和健全房管机构,配备相应的房产管理人员,使之逐步形成“建、管、修”一条龙服务机制。
第四十五条 房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有关房产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核算工作。
2.为合理提高房产使用面积系数(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对营业办公用房的使用上,要求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平方米,对其超出部分,要想办法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3.积极开展对职工住宅生活区的便民服务,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4.建立和健全房产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的登记和管理,做好设备和器材的购入、保管、领用和登记等项工作。
5.做好房租收入、房产设备维修、更新费用的计划管理和审核。
第四十六条 房产管理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房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2.房产档案管理,设备的建帐立卡。
3.审核房产设备维修改造方案。
4.编制年度房产、设备维修费用计划。
5.房产维修改造的施工管理。
6.职工住宅的管理,签订承租合同,收缴房屋租金,以租养房,定期维修,加强服务。
第十二章 奖罚
第四十七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调动各级公司基建主管部门和基建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团公司决定对基建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奖励
1.对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表现突出、投资效益好的部门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2.对于设计管理好,建设项目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设计的经办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3.对于认真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改进意见,合理化建议或纠正设计错误并有明显经济效果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4.对于在预算、决算审查中,核减投资额在20%以上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给予奖励。
5.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被评为优良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处罚
1.对不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不按基建程序办事,乱拉资金上项目,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应给予处罚,并追究基建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2.对不按审批程序办事,擅自上项目,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搞计划外工程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