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搞好基本建设项目文字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 凡有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档案部门要加强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第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三章 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 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建主管部门、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档案的质量。
第十条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1.因设计失误造成设计变更较大,施工图不能代用或利用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竣工图,并承担其费用。
2.因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设计,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时,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负责绘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3.第1、2项规定以外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应长期保管,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