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6)237号 1996年9月23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系统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维修,改建,扩建、恢复中的作用,为历史查考、产权查证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结合我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投入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竣工、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模型、模品、工程照片、声像材料等形式分载体的文字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公司基建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