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
及我公司《海外机构“九五”发展规划的函》的通知
(保发(1996)312号 1996年12月3日)
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公司,东南亚区域管理处(筹备组),纽约联络处,东京代表处:
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保发[1995]198号)是第一个关于海外机构管理的规章。此规章就海外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报告制度和日常监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过近一年的运行,实践证明,虽然这个暂行办法有不尽完善之处,但对管理而言是十分必要的。绝大多数境外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提呈各类文件和业务、财务定期统计报告;就新设机构和重大投资项目办理必要的报批手段。但也有少数公司迟迟未按规定的时间提呈有关文件,影响了上级管理部门对我海外新机构、新项目的认可或批准。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就进一步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向各金融机构下发了银发[1996]354号通知。通知就加强境外机构的管理,对各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集团公司将根据该通知的精神,在严格执行现有的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对有关规定逐步加以完善。通知中要求向人行上报的有关报表将由集团公司计财部负责对各境外机构的报表汇总后上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作为中保集团整体发展规划的一部分—一海外“九五”发展规划,就海外发展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主要措施及完善海外发展布局扩大业务发展规模等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确定了我海外机构在今后若干年内的发展方向、业务规模和机构建设的重点。这是中保集团关于海外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354号和集团公司保函[1996]56号文转发给你公司,请各公司有关领导认真学习研究,并请于1997年元月10日和元月底前就1997年的工作计划和今后若干年的发展规划分别提出书面意见,上报集团公司。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略)
附二: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