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对中保集团系统的外派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立项,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在与业务部门协商的基础上,会同海外培训中心制定年度海外培训计划,并负责制定具体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
2.按照中保集团有关规定对外派培训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3.集团公司人事部与海外培训中心共同实施培训计划,并负责培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有关工作。
4.加强对外派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认真做好总结和评估工作。
5.跟踪和扩展海外培训工作的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为充分发挥归国培训人员的作用共同创造条件。
6.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单位的外派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出本部门相应的职责,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外派培训工作总结材料及下一年度的外派培训计划报送集团公司人事部。
(三)外派培训人员的管理
1.外派培训人员在外期间的学习计划一般不得改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在外培训时间,如因公确需变更在外停留时间,应由我公司海外培训中心或驻外管理机构提出,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后方可改变。没有中保集团驻外机构的,可直接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培训人员一律不得因私延长或缩短在外停留时间。
2.为保证培训效果和质量,根据外事工作有关原则,培训期间学员不得执行其他外事任务,外派人员特别是高、中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事与本次培训无关的业务活动。
3.培训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由我驻外机构或培训中心负责管理。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人事部汇报。
4.集团公司人事部和海外培训中心实行严格的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妥善安排学员的学习和生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5.培训人员学习结束后,应直接回国,不得绕道其他国家和地区回国。
6.培训人员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培训情况,认真总结学习收获,推广学习成果。原单位要注意学以致用,发挥其才干。
7.培训结束,由海外培训中心、集团公司人事部共同做好培训人员的跟踪考察工作,并将学员的总结、鉴定及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8.外派培训人员在出国(境)前应签定《外派培训协议书》(详见附件2),并进行公证。参加两个月以内的海外培训,服务期为3年;超过两个月,服务期为6年,《外派培训协议书》由培训人员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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