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海外
机构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保发(1996)276号 1996年11月5日)
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新加坡分公司、太平保险新加坡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驻纽约联络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驻东京代表处:
中保集团公司1995年12月1日以保发[1995]198号文颁发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4个海外机构管理办法。实践证明,管理办法在理顺各方关系,规范海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近一年的运作,在执行中也遇到一些操作上的具体问题。经集团公司研究,本着明确管理职责、理顺关系、提高监管力度和办事效率的原则,特制定如下规定,作为“管理办法”的补充,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请示、报告等文件的提呈程序。按下列要求报送:
(一)凡涉及财务报告、外部年审、年报、年鉴及有关财务安排上的事项应主送计财部抄送国际部。
(二)凡涉及机构设置、变更、撤消以及海外公司的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等请示、报告应主送国际部抄送计财部、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