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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6)323号 1996年12月17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为认真做好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保集团的实际情况,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等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决定,在中保集团系统建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并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一)建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其目的是:综合考核工作人员在本年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为工作人员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遇提供重要依据。
  (二)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要贯彻统一领导、严格标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考核思想品德,又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三)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二、考核范围
  (一)中保集团系统各级各类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二)凡在上述机构中本年度工作不足三个月的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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