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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6)242号 1996年9月23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
  我公司系统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已基本结束,为加强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专业子公司、分公司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执行本规定时,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人事部反馈。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各级公司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各种假期管理规定如下。
  一、事假
  (一)职工因私事离岗需事先请假,请假在1天以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注明请假理由,经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假期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并说明情况。
  (二)职工请假批准权限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假期超过3天以上,报人事部门批准)。
  (三)职工的在见习、试用期间,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经批准的事假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五)事假期间,遇有非工伤、疾病,其伤病假天数仍按事假处理,超过部分必须取得相应凭证,方可按伤、病假处理。
  (六)事假期间遇有节假日和公休日,事假天数可顺延。
  (七)事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二、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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