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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保集团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统筹对象包括:统筹范围中的在册(劳资统计)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单位中,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职工。
  二、机构、编制、职责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各地(市)州盟级分公司,在人事部门设立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统筹办);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统筹办为正科级规格机构。
  统筹办配置2~3人,其中1名须为会计人员,另外人员可兼职。
  集团公司为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一级单位,各专业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集团公司各附属单位,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为二级单位;地(市)级分公司为三级单位;中保集团系统统筹工作实行下管一级的管理方式。
  各级公司统筹办名称为:本公司名称+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
  各级公司统筹办除负责经办本公司机关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外,还负责下一级公司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管理工作(各专业子公司除外,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统筹工作直接对集团公司)。
  三、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统筹项目:目前仅限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统筹项目所列文件规定。
  (二)统筹基金征缴和支付:
  1.统筹基金的缴纳:征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当年(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凡以上年(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的,到年底决算时,一律调整为当年数字;各统筹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统筹办核定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缴纳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费:列入系统统筹的各级公司,目前按本公司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的5%,按月提取(企业单位从“业务管理费”的“劳动保险费”科目列支,事业单位从“离退休费”科目列支)基金,划入本公司统筹办银行帐户。
  (2)个人缴费:列入统筹对象的职工个人,目前按标准工资:等级职务工资+(集团公司规定比例的)责任目标津贴的2%,劳动合同制人员可按合同劳动报酬的2%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单位行政财务按月从工资中代扣,划入本公司统筹办银行帐户。
  请各级公司统筹办做好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等级职务工资、实际责任目标津贴、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准备工作。集团公司将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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