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保集团系统
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6)229号 1996年9月11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系统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自1995年8月正式开展以来,各分公司能够按照《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保发〔1995〕134号)的规定,建立了统筹机构,培训、配置了人员,开设了专户,为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收取了保险费,建立并对系统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余缺进行了调剂;各分公司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得到了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使系统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为适应中保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后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需要,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中保集团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集团公司人事部联系。
集团公司人事部拟在今年适当时候,举办中保集团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人员培训班,学习国家和中保集团公司的有关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规定,进行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软件、基金财务管理等专项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等另行通知。
附: 中保集团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补充规定
为解决中保集团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运行一年来,特别是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如下。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统筹范围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县(市)旗区支公司,以及各级公司的直属、附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