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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中保集团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中保集团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与调动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的,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经半年考察合格,在调入单位(或部门)有岗位空缺和聘任指标时可聘任相应职务。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系统内跨专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调动的,调入单位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人事部。
  2.中保集团系统内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与调动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不一致的,工作一年后,可按现专业技术岗位申报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调动前在本公司系统的专业年限可折半计算为评审现同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
  第四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系统外调入人员的有关规定掌握,各单位应根据其所学专业和实际具有的专业特长,在有岗位空缺和聘任指标时,优先对口安排。

第十章 待遇、奖惩

  第五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后,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各单位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对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成果并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优先予以照顾。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或参照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办法。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除工资待遇)可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比照副处级干部的有关待遇执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除工资待遇)可比照正科级干部的有关待遇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经年度考核或职工年度考核两次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做为破格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二条 其他有关待遇,如当地政府有规定的,亦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分别做出缓聘、低聘、解聘、取消任职资格处理:
  1.年度或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者。
  2.职业道德或品质败坏,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3.工作严重失职或故意泄露公司机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5.不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6.受到处分和触犯国家刑律的。
  第五十四条 凡因上述原因被解聘或取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之内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根据其现实表现申报评审或重新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五条 缓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缓聘期内工资标准不变;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等级职务工资就近就低进入新聘任职务工资标准,责任目标津贴标准相应降低;因工作不胜任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变动从低聘、解聘次月起。

第十一章 统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人事部的规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工作。每年定期将专业技术岗位的变化、聘任指标使用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评聘、调动、大中专毕业生考核定职、全国职称统一考试等情况如实填报,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按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制发的统计表格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人事部。

第十二章 培训、继续教育

  第五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由集团公司、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同层次、职责、任务并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现有师资力量,制定本单位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划,逐步提高本单位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水平。
  第五十八条 培训和继续教育可采取进修、短期学习、以会代训、进行学术交流或参加社会举办相关专业的培训等形式。集团公司机关、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被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脱产学习时间两年内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地(市)级及其以下公司被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脱产学习时间两年内累计不得少于十五天。被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以业余自学、岗位培训为主,有条件的可安排一定时间脱产学习。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层次、职责、任务确定培训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培训,以期达到更新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最新的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动态,研究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目的。学习内容以最新知识为主,学习方法以交流、研讨为主。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培训的目的是学习最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习内容力求学以致用,学习方法以授课为主。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岗位培训及业务进修为主。
  第六十条 参加学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将学习成绩、培训证明等送交人事部门归入本人专业技术档案,作为晋升和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均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任职资格情况、组织推荐情况、评审情况、考试成绩、论文答辩成绩、考核结果、聘任情况、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成果、培训及奖惩等情况进行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原则上按行政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获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档案要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获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档案要报省级分公司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一律不承认其任职资格。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建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要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以便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根据中保集团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基础。设岗要按照“因事设岗、按岗择人”的基本原则,在“三定”(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进行。设置出位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根据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任职资格条件定岗(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职数)、定责(规定各系列各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应具备的任职条件)、定级(确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层次)。
  2.岗位设置的数目不得超过集团公司规定的最高比例限额。
  3.要注意专业系列和职务层次的合理搭配。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公司在制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时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把关,非专业技术工作以及行政领导工作,不得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设置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人事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拟设岗位逐个核定,制订出不同专业系列和层次的设岗方案。
  二、岗位设置
  (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设置
  1.按照系列归流的原则,中保集团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设置分为主体系列和非主体系列两种。
  (1)主体系列设置包括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政工、工程(计算机、机械)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2)非主体系列包括社科研究、教师、翻译、新闻出版、档案、卫生技术、畜牧兽医、农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2.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集团公司限定的主体系列以外非主体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数量、层次及等级。
  (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1.各单位应在集团公司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设置岗位,不得擅自设置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名称与系列名称应一致。
  2.专业岗位划分为保险业务专业岗、非保险业务专业岗和政工岗三部分。三部分岗位的设置以及职务层次的安排要有所侧重,要体现向业务一线倾斜的指导思想。
  (1)保险业务专业岗范围: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信用保险、涉外保险、农业保险、防灾防损、保险理论研究、财会、审计、资金运用、计划统计、电子计算机、业务公关等专业岗位。
  (2)非保险业务专业岗范围:
  综合部门的文秘、信息综合、保险宣传工作;人事教育部门的劳动工资、职工养老统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工教育、人事档案工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财会、房管、基建、设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岗位。
  (3)政工岗范围:
  党委、团委;人事(除劳动工资、职工养老统筹)、纪检监察、工会、老干部工作、机要(保密)、信访、保卫等岗位。
  对因工作需要,但未列入中保集团系统专业职务系列范围的特殊岗位,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设置。
  3.集团公司根据各级公司的机构编制、工作任务、规模、经济效益、知识密集程度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确定各级公司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政工岗位设置的宏观控制比例及不同系列的最高职务档次和结构比例。各系列高、中级岗位的设置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提出设岗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各系列初级岗位的设置,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确定核批权限。
  4.县(市)级公司原则上不设高级岗位,经济发达地区、业务量大、经济效益好、专业人员多的县(市)级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省级分公司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可适当设置少量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5.新建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编制、规模和所承担的业务工作等情况,参考同类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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