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副处级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含享受此待遇的人员)及其以上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根据评聘分开的原则,在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强调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一律从被聘任之日算起,在申报晋升高一纸职务时,应达到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情况除外),一般不得提前晋升。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要根据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对推荐申报的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时,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人,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考核优秀,但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破格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推荐破格评审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评委会一次评审对象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系统不具备成立评委会条件,但因工作需要设置了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通过当地政府职改部门,委托有关评委会代为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委托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委托评审。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负责职称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委托外单位评审;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职称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由集团公司评审或由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并出具委托函委托有关单位评审;地(市)级及以下公司负责职称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级分公司按上述原则负责办理。
第三十条 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员以外,凡本系统可以自行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委托外单位进行评审,未按规定擅自委托评审的一律不予承认。凡需委托外单位评审的人员,应按受理单位的要求参加相应的考试、答辩。
按规定经委托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报集团公司人事部,经审核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并备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经专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并备案。资格证书由受理委托的单位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除应严格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评审外,还必须根据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数、聘任指标数等情况严格控制评审通过数(含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部门审批并负责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经由集团公司派驻港澳地区和国外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驻外工作期限一年以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原所在公司(单位)负责组织申报;驻外工作期限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国外机构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后,由集团公司主管外派人员的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由内地派往西藏的援藏人员和长期出差、干部交流、借调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本人原工作单位负责办理申报。
第六章 聘任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方针,采取谁用人,谁聘任,谁管理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数额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下达聘任指标进行控制,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指标、岗位空缺等情况,在已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编人员中择优进行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数额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聘任指标数和岗位设置数,不得无岗或挂岗聘任,一时不能聘齐的,可暂时空缺,逐步聘齐。
第三十五条 系统内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单位,其聘任指标数额按实际聘任数归入现主管部门管理,原主管部门不得重复使用,原主管部门由此出现的聘任指标缺额,可按规定的程序向集团公司人事部申报,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酌情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由本单位(部门)领导集体决定,主要负责人聘任。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行政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聘任。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行政领导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要从严掌握,确需兼任的,必须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占用本单位的岗位数和聘任指标,并由所在单位将需兼职的理由正式行文说明,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按规定的程序聘任。兼职人员与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实行考核,考核工作由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的部门负责或授权有关部门代为考核。
第三十八条 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被提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应按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解聘手续,工资待遇不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任职资格保留,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强调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
第三十九条 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资格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考核,除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履行本岗位职责外,还必须按以下聘任条件进行聘任:
1.中级职务聘任条件
(1)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3)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4)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
2.助理级职务聘任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3.员级职务聘任条件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十条 凡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聘专业职务自动解聘,因聘任而增加的工资应予保留。
第四十一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按程序进行,聘任领导与应聘人要签订聘约,聘约上应明确岗位、职责和聘任起止时间等,聘期一股为两年,且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年龄。受聘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计发。聘期期满考核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
第七章 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要注重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考核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考核结果应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奖惩、晋升挂钩。
第四十三条 对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日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可与职工年终总结结合进行,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作为是否续聘、晋升、奖惩的依据。凡是本年度没有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单位,下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没有考核材料的个人,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章 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考核与聘任
第四十四条 对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及基本业务知识测试合格,可不受岗位职数和聘任指标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具体规定是: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员”级职务;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可聘为“助理”级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助理”级职务;
4.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中级职务;
6.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经考核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参加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全国职称资格考试。
第四十五条 符合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应在见习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定职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批表》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由主管的人事部门在批准机关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取得任职资格时间从盖章之日算起。
第九章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后任职资格的确认
第四十六条 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动工作后,按照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原则,需对原任职资格进行确认。
第四十七条 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
1.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的,经审查,专业技术档案材料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程序,本人持有资格证书及聘书的,经半年考察,能够履行现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可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后确认任职资格审批表》报有关部门申请确认任职资格。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集团公司机关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确认;各专业子公司机关的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各专业子公司人事部门确认;各省级分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确认本公司系统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由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级公司人事部门确认。
2.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不一致的,需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对经考核能够履行现专业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的,符合评审条件的,可按现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外系统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如调动前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属现申报职务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其原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为评审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如原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现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一致或不相近,其原专业年限不得与现申报任职资格的专业年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