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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发(1996)227号 1996年9月5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学习、贯彻好《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司领导务必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二、各级公司要加强系统管理意识,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掌握评聘条件、标准,严肃纪律,不得在政策、规定之外另开口子。
  三、各级公司人事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加深理解,增加工作透明度,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在学习及执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人事部反馈。
  四、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公司还制定了《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一);《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二);《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答辩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三);《关于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六),请一并遵照执行。
  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关键,各级公司要在组织学习好《管理办法》的同时,根据《管理办法》及“附件一”中的要求,认真、合理、科学地明确本公司内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明确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在1996年10月底以前完成,各专业子公司、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须将设岗方案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批。
  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待各分公司设岗工作基本完成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布置。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保集团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以建设一支适应保险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 中保集团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系统管理意识,遵循本《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逐步把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岗位管理、考试、答辩、评审、聘任、考核、奖惩、统计、档案管理、继续教育等各个环节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系。
  第五条 凡人事档案在中保集团系统(包括各全资附属机构),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科学、合理地设置、调整和增补岗位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只有设置好岗位,才能充分发挥聘任制的优势和活力。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凡未设置好岗位的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七条 岗位设置要根据系列归流的精神,严格控制集团公司限定的主体系列以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层次及等级。各单位要本着因事设岗、按岗择人的设岗原则,根据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和集团公司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比例内设置或增补岗位。岗位设置后,要写出设岗方案的专题报告。高、中级岗位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批准;初级岗位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审核批准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缩减编制、合并或职能转变的单位,必须在现有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设岗比例重新核定岗位数额,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撤消的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随之撤消。
  第九条 各单位对已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要定期进行检查,岗位与职责不符的要进行调整,职责不清的要重新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章 推荐、评审组织的组成、审批及职能

  第十条 推荐、评审组织是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推荐、评审工作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考核、评议、推荐、审定的组织。
  第十一条 推荐组织指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是在各单位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审查,经表决通过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的组织。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要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和本专业知识,了解申报人员的情况,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办事公道。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由集团公司机关、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组建和调整,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批。小组由9人以上组成,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注意各专业的合理搭配。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由集团公司机关、各专业子公司机关、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地(市)级公司负责组建和调整。地(市)级公司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小组由7人以上组成,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注意各专业的合理搭配。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推荐小组的组建可根据以上原则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自定。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等级(或以下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即对通过推荐组织推荐的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审定和表决的组织。评委会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由1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评委要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行政领导和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委会。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机关、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推荐人选,集团公司负责组建和调整,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委员必须具有本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具备组建条件的专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组建和调整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批。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由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自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每届推荐、评审组织成员任期三年。任期期满,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如发现不适合担任成员的人员可随时报批更换。
  第十四条 凡国家已经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成立评委会。

第四章 考试与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切实贯彻考评结合的原则,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以外,均应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论文答辩(委托评审的除外)。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考试分为专业水平考试和外语考试。
  1.专业水平考试分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两部分。考试的范围与国家组织的同系列中级职称考试相同,参加国家同系列中级职称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不再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考试。
  2.外语考试只设英语语种,其他语种应参加地方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予以承认。
  3.考试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参加全国统一职称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查报考资格,对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八条 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论文答辩是测试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和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其成绩是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论文答辩工作由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机关、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组建,组成人员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批,委员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工作在评审前进行,答辩委员会应提前将申报人的论文答辩成绩报评审委员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但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下次评审可免予论文答辩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论文答辩工作应按照集团公司人事部的统一要求,由集团公司人事部委托各专业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做好各项组织工作,严格按工作程序进行并接受集团公司人事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申报、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范围仅限于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已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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