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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发(1996)186号 1996年7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公司人事部反映。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人员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各级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不包括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时间标准:
  (一)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5天。
  (二)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0天。
  (三)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5人。
  (四)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20天。
  以上年休假时间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下列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一)长期(一年以上)出国、出境工作调回国内工作不满一年的。
  (二)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三)当年事假累计达到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五)脱产学习期间或其他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六)当年从外单位调入人保公司系统的人员。
  (七)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的关怀,也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司领导对此项工作应给予充分重视,统筹安排好业务工作,保证职工休假。
  (二)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批准可以分两次休假,各级公司应根据工作和业务情况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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