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七)丧假及其管理
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以及抚养人)死亡时,经职工所在部门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在外地办丧事的,按实际需要另给往返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八)其他假期及管理
1.职工出差(含出国进修、实习)占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休:
出差6天以上(含6天,下同)15天以内的,给予1天补休时间;出差16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给予2天补休时间;出差31天以上的,给予3天补休时间;出差半年以上,给予5天补休时间。
长期派驻境外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调回国内后(在外未休假的),给予30天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2.女职工有不满12个月(含12个月)婴儿的,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可给哺乳假两次,每次30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家距办公地点较远的女职工,可采取每日六小时工作制。超过规定时间者,其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3.有子女入托的职工,每星期一因送子女入托最晚不能超过上班时间一小时到岗;星期五因接子女不能早于下班时间两小时离岗。
4.学校、幼儿园召开家长会,凭证明每次给半天公假,全年最多2次;因分房搬家,持有关证明给予2天公假。以上假期影响全勤,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5.本人申请经批准需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每周最多不超过2个半天,影响全勤,不影响各种津补贴,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四、职工在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期满后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按期到岗上班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书补办病假手续,按病假处理。因事不能按期到岗上班,须事前请假,经同意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对待。
五、病假、探亲假、产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事假、婚假、丧假和年休假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请假一般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要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事前亲自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事后应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未事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七、为鼓励职工出全勤(无事、病假),对于半年内出全勤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一年内出全勤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