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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3.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4.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及其管理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休探亲假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人事部审批。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
  (2)已婚两地分居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
  3.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由公司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4.职工申请出国探亲,所在部门同意后须报人事部批准,原则上最多给予3个月假期。探望父母或配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给予1个月的探亲假,超过1个月的时间按事假处理;探望亲友的,按事假处理。
  (五)产假及其管理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可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的产假。
  晚育(已婚妇女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的女职工,另增加奖励假30天。对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批准可再增加产假90天,但减免三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津补贴。
  3.计划生育假及其管理,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有关假期及奖励的规定》执行。
  (六)婚假及其管理
  职工持有结婚证明,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双方晚婚的,另奖励晚婚假7天。
  因对方在外地而前往结婚的,按实际需要另给往返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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