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按小时累计计算。累计旷工时间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为半天,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为1天。
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辞退。
(七)因班车误点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视为迟到或旷工。
(八)替他人代签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假期的种类及其管理
(一)事假及其管理
1.职工因私事离岗须事先请假,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按事假对待。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假期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并说明情况。
2.职工请假批准权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领导批准。部门领导请假由公司主管总经理批准;正副处长请假由部门总经理批准;正科级及其以下职工请假在2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5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6天以上者,须报人事部审批。
3.事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4.职工每月可享受1天带薪事假(不影响各种津补贴,影响全勤)。
(二)病假及其管理
1.职工工作时间到医院就诊,须请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或休息时,应持医院医疗诊断书和休假证明办理病假手续。
2.病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3.职工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二个月的,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发给:
(1)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责任目标津贴之和,下同)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公司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年休假及其管理
1.职工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
2.年休假时间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